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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忠与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其他、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83行初57号原告李忠,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大街137号。法定代表人:王书成,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秋,男,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19891048093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海坤,男,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审计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惠泉大街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XX娇,男,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俞伯江,男,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011015927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忠诉被告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原告诉称,鉴于原告所在迁安市迁安镇小营村长期以来,村集体财务管理十分混乱、财务不公开,村民意见很大之原因,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上述两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两被告依据《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小营村依法审计。2015年6月30日,两被告共同对原告做出文字答复承诺:将小营村列为2015年审计对象,但至今,时间已经过去一年多,两被告根本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甚至就连审计的准备工作还未做。本月2日,原告去迁安镇政府查询此事,得到的答复却是让我去迁安市纪委反映问题,被告的上述行为,涉嫌失职、行政不作为,故要求被告履行对小营村村集体的审计职责,并把审计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开的法定职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忠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忠负担。审 判 长  魏锦萍代理审判员  张雅飞代理审判员  张新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