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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8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东凯混凝土诉江苏中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872号之二原告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鲁1311民初38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0万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