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784号原告:李某甲,女,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金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