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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蒋XX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XX,徐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蒋XX。被执行人徐XX。被执行人刘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XX、徐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XX名下的吉C01X**、吉CU8X**、吉CG7X**、吉CF7X**、吉C28X**号车辆,徐XX名下吉C8KX**号车辆。二、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变卖,经法院允许后被执行人方可变卖,但必须将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价款交到昌图县人民法院,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