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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希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743号被执行人:张希武。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希武犯盗窃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被告人张希武人民币65827元退赔被害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