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希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743号被执行人:张希武。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希武犯盗窃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被告人张希武人民币65827元退赔被害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