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行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李秀军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行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秀军,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上诉人李秀军因要求宁城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行初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