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行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李秀军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行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秀军,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上诉人李秀军因要求宁城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行初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