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执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崔丽娟申请执行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丽娟,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崔丽娟,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超,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三终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超所有的位于佳田国际大厦7层南户705号房产的查封。(面积150.50平米,产权证号新华1400751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荣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