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京香与刘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香,刘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3020号原告:王京香,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刘鹿,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香诉被告刘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京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京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京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京香负担。(退回25元)审判员 杨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子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