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行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赵红霞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299号原告赵红霞,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旭,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法定代表人周正宇,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子成,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国平,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红霞不服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小客车指标管理的行政行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赵红霞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红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红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 亮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