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吴彬申请执行王亨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吴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共计六套房产,权属证书号和建筑面积分别为:附1号房(权属证书号2012****9,建筑面,486㎡),附2号房(权属证书号2012****3,建筑面积424.5㎡),附3号房(权属证书号2012****1,建筑面积565.75㎡),附4号房(权属证书号2012****2,建筑面积418.5㎡),附5号房(权属证书号2012****0,建筑面积201.8㎡),附6号房(权属证书号2012****8,建筑面积118.28㎡),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一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明光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