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25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391张信初申请执行贵州富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信初,贵州富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张信初,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正安人,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贵州富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富,男,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执行人张信初与被执行人贵州富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贵州富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信初劳务费一万三千五百元;二、驳回原告张信初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贵州富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贵州富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信初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富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信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贵州富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信初人民币13500元,法定代表人黄国富自愿为该款项作担保,申请执行人张信初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黔2725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贵州富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信初自逾期之日起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业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