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9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牡丹与杨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牡丹,杨兰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940号原告:周牡丹,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亭镇洪家村文兴东路86号。被告:杨兰芬,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周牡丹与被告杨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周牡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牡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