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238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景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