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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833号原告:李某某,个人信息………略。被告:刘某某,个人信息………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君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