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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淑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淑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488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9056-4。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和平、毛伟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华,女,汉族,1953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小贷公司)诉被告陈淑华小额借款合同纠���一案,阿里小贷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陈淑华偿还阿里小贷公司贷款本金252,912.8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直至欠款付清(截至2016年3月25日利息损失为113,914.15元),本息合计366,827.00元;二、陈淑华支付阿里小贷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陈淑华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里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伟刚到庭参加诉讼,陈淑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陈淑华通过阿里小贷公司贷款平台申请阿里信用贷款,以输入支付宝账户支付密码的形式与阿里小贷公司在线订立了编号为100120140109026242S的《网商贷贷款合同》,授信额度为370000元,授信期间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15年1月9日;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44444%,如逾期在贷款初始利率上加收50%的罚息。同时,合同还约定还款日为自该笔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9日;贷款以“固定贷”的形式发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固定贷”贷款的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授信期间届满之日止,并不可展期;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双方一致同意贷款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合同签订即成立并即时生效。合同签订当日,阿里小贷公司向陈淑华发放贷款人民币370000元。陈淑华取得贷款后,归还了部分本金,利息支付至2014年6月9日。至今陈淑华仍拖欠借款本金252912.85元及相应的利息。另查明:阿里小贷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500元和公告费6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2912.85元,支付利息损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从逾期之日到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但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陈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被告陈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2元,由被告陈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慧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毛丰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