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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太仓市城厢镇麦歌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太仓市城厢镇麦歌歌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6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麦歌歌城,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39号商铺302室。经营者冯小平,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麦歌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