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时慧与雷顺东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慧,雷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1财保8号申请人:时慧,女,汉族,。被申请人:雷顺东,男,汉族。申请人时慧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雷顺东所有的价值50000元南瓜子进行扣押。申请人时慧以个人所有的私房产权证号为兵房字十师第N49**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时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时慧所有的位于北屯团结路百兴园住宅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一套(私房产权证号为兵房字十师第N4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扣押被申请人雷顺东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南瓜子,扣押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时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江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