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行审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5行审341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南城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769779-0。法定代表人胡俊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5)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2月开始,被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位于浠水县南城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用途,将部分工业用地用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基地,经现场勘测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面积38458.7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事实。2015年12月18日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了听证会,听取了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2015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浠土资执罚(2015)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1、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十五日内交还非法改变用途的土地38458.7平方米;2、对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38458.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罚款人民币1153761元。2015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自动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三项内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京华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业用地使用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处罚。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5)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0108(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第2项内容由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彬审判员 张向明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詹卫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