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民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卫正华、卫某与黑龙江省饶河农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正华,黑龙江省饶河农场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民终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正华,无职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卫正华。法定代理人卫正华,无职业。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饶河农场。法定代表人朱宝华,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俊杰,该农场司法分局局长。上诉人卫正华、卫雨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饶河农场(以下简称饶河农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卫正华、卫雨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总额490228.00元的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43159.60元。事实与理由:亡者姜某(系卫正华之妻、卫雨桐之母)酒后入园本身没有过错,我国任何一处乐园及休闲场所无立法规定,酒后不得入内。被上诉人对姜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违反国家规定,水上乐园护栏不达标,不足于国家规定标准105公分;2.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不是死者是否饮酒入园,而是水上乐园设计与建设存在严重缺陷造成的;3.如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施工建设,无疑不会发生任何事故。乐园护栏国家明确规定105公分强制标准,是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的,任何理由和假设都不能替代国家规定。这就是法律规定必须遵循的唯一性。至于五年来水上乐园开放以来,从未发生过游人落水的例子,不能说明违法建设的合理性,只是存在侥幸。所以,由于违法违规造成的伤亡事故,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水上乐园是对外开放的,开放单位本身就应该预见到其所存在的各种隐患,应具备加以配套管理的常识,而被上诉人对水上乐园疏于管理,而且在履行巡查职责方面存在瑕疵,具有明显过错。一审判决关于责任划分明显不公,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饶河农场辩称,被上诉人所属的涉案水上公园虽名为公园,但实属系全天24小时非营利性对外开放,供农场职工群众休闲散步的场所,并不具备定点开放定时关闭清场等一般公园所具备的性质,其性质类似于城市中小区内的休闲场所或广场。被上诉人只是对其环境卫生、设施维护具有相应义务,并不具备为其配备巡视安全员,对其履行巡查职责等义务。再者死者姜某在大量饮酒后,且在醉酒状态下仍与第一次接触认识的另一死者到水上公园游玩,导致落水溺亡。其落水原因、地点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落水溺亡并非被上诉人侵权行为造成。而一审法院却认定被上诉人没有配备巡视安全员,在履行巡查职责方面存在瑕疵,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令被上诉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虽然没有在上诉期提出上诉但仍保留意见,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对涉案水上公园性质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及法律公正判决。卫正华、卫雨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饶河农场赔偿死亡赔偿金395970.00元、丧葬费20397.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5970.00元、交通费20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合计634337.00元,诉讼费由饶河农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4日17时许,姜某与孙英斌等人一同从黑龙江省饶河县五林洞来到饶河农场,孙英斌同学刘铭国(在饶河农场居住,系饶河农场某工地项目经理)在饶河农场“老菜坊”饭店招待用餐。姜某与刘铭国每人喝了两杯白酒(二两半的杯子),又喝了三瓶啤酒。20时40分用餐结束后,刘铭国提议去饶河农场水上公园游玩,孙英斌与姜某同意。刘铭国带着姜某一同开车前往水上公园,孙英斌自行开车随后。到达水上公园后,刘铭国领着姜某先走进水上公园,孙英斌回到住处接了三个孩子后返回公园。孙英斌领着孩子在公园长廊散步时水上公园的灯熄灭,孙英斌等人走到公园二层亭子处顺着长廊往东走,走到岔口时看到刘铭国和姜某在北侧长廊,孙英斌等人与刘铭国、姜某二人打过招呼后走向南侧长廊。当时证人黄某在公园的二层楼上,面朝北面假山,公园熄灯约十分钟后黄宝军听到右侧“咚”的一声,有东西掉到水里的声音。黄宝军边向发出声音的方向走,边说“有什么东西掉水里了”。孙英斌等人顺着长廊走到公路上时,突然听见喊叫“有人掉水里了”,孙英斌跑到跟前与黄宝军一起帮着救人,但未能成功。21时12分,红兴隆农垦公安局饶河分局接到报警后,多名干警到水上公园救人,因水面距长廊过高没有将落水者救上来,后又找来船只将姜某打捞上来,此时姜某已经死亡。2014年11月14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作出(黑垦)公(刑技)鉴(法病)字[2014]6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姜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关于姜某的落水原因,卫正华、卫雨桐推测认为,姜某与刘铭国在公园一起行走,或者牵手行走,一个失控落水后将另一人同时拉入水中,导致二人一同落水。饶河农场推测认为,姜某可能与刘铭国醉酒后打闹撕扯时一同落水。经审理查明,双方对各自的推测均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根据卫正华、卫雨桐庭审中提交的在水上公园拍摄的照片中可以看到公园设有“晚21:00时熄灯,禁止攀爬打闹当心落水,及游人须知”的警示牌。另查明,根据公安机关询问汪世良的《询问笔录》,汪世良是新奥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雇用打更人员,每天查看水库周边情况,防止有人偷鱼和钓鱼,并非公园巡视员。根据红兴隆农垦公安局饶河分局出具的关于《饶河农场水上公园外来人口姜某和刘铭国游玩溺水身亡事情经过》,黄宝军和孙英斌证实姜某和刘铭国落水的时间和落水大致地点,及双方对落水人员进行救助的事实基本吻合。根据公安机关尸检报告,姜某身高158公分,另一死者刘铭国身高179公分。又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编号为GB50352-2005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饶河农场水上公园护栏距离走廊地面高度为82公分。再查明,庭审中卫正华、卫雨桐主张赔偿费用变更如下:丧葬费20397.00元(依据黑龙江省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月3399.50元×6个月)。死亡赔偿金391940.00元(依据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00元×20年),被抚养人卫雨桐抚养费77891.00元(依据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162.00元×11年÷2人)。自愿放弃对交通费2000.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卫正华妻子姜某酒后在饶河农场水上公园观赏夜景时溺水身亡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二、饶河农场对姜某的死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本案中,死者姜某在大量饮酒后仍到水上公园观赏夜景,公园熄灯后也未及时离开,仍与另一死者刘铭国在公园继续游玩。做为成年人姜某应当预知大量饮酒之后,在水上公园熄灯后继续停留游玩的做法对自身安全存在着极大的危险性,但仍采取放任的态度,导致落入公园溺水死亡。根据现场勘查可以认定,公园护栏高度虽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105公分,即使酒后二人正常倚靠在低于人体重心的82公分的护栏上,也不可能导致同时落水的事情发生。水上公园自开放5年来没有发生游人落水的例子,卫正华、卫雨桐亦无证据证明姜某落水处的公园长廊、护栏、台阶有损坏、断裂现象。其次,饶河农场所属水上公园,系全天24小时非营利性对外开放供农场职工、群众、游人休闲散步的场所,并不具备定点开放、定时关闭清场等一般公园所具备的性质。姜某落水身亡,并非饶河农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对姜某死亡的结果,其本人应当承担85%的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饶河农场虽然在公园进出口处设置了警示牌和游人须知,但未配备巡视安全员,在履行巡查职责方面存在瑕疵,饶河农场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对姜某的死亡结果饶河农场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综上,卫正华、卫雨桐对丧葬费20397.00元,死亡赔偿金391940.00元,被抚养人卫雨桐抚养费77891.00元,合计490228.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卫正华、卫雨桐自愿放弃对交通费20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的主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上述费用饶河农场承担15%部分为73534.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饶河农场赔偿原告卫正华、卫雨桐经济损失73534.2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卫正华、卫雨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44.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卫正华、卫雨桐负担8506.00元;被告饶河农场负担1638.00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举示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姜某落水死亡,饶河农场是否有过错及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姜某在饶河农场水上公园落水死亡是不争的事实,水上公园护栏高度为82公分,姜某若正常倚靠栏杆,不会落入水中,因此姜某的落水与护栏的高度不符合规格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水上公园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姜某在大量饮酒后入园,且公园熄灯后仍滞留其中,姜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大量饮酒后滞留公园给其自身带来的危险性,因此姜某应对其落水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饶河农场作为公园的管理单位,虽设置了警示标牌,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但安排适当的人进行巡查以防止有人攀爬打闹出危险也有一定的必要性,该农场在管理上存在瑕疵,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适当。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47.00元(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卫正华、卫雨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鲁 民审判员 董力源审判员 赵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薇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