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邹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1529号原告邹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负责人:张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刚,系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减半收取620.00元,邮寄送达费120.00元,由原告邹岩承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