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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晓红与胡昌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红,胡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财保43号申请人:刘晓红,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申请人:胡昌平,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刘晓红与被申请人胡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致使自己损失无法挽回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昌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股权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案外人王光辉已向本院提供浠水县清泉镇凤栖山社区二组二中路导航台小区私有房产一套三层(浠房权证清泉镇字第××号)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昌平在浠水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份额六十万元。二、扣押案外人王光辉为申请人保全申请而提供的担保财产浠水县清泉镇凤栖山社区二组二中路导航台小区私有房产一套三层(浠房权证清泉镇字第××号)。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 杨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