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显吉、杨丽与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吉,杨丽,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8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显吉,男,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黑水县。申请执行人杨丽,女,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犀浦镇犀湖街综合市场。法定代表人林茂强。申请执行人李显吉、杨丽与被执行人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显吉、杨丽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郭章清、何鑫书申请执行的(2016)川0124执1402号案件与本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2016)川0124执1402号案件并入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川0124执1402号案件并入(2016)川0124执885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兴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