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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罗国良与郴州玉城矿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良,郴州玉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723号原告罗国良,男。被告郴州玉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红,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罗国良与被告郴州玉城矿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吴秀兰审 判 员  周 瑞人民陪审员  牛昌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