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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向峰诉被告李雪婷、第三人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峰,李雪婷,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400号原告刘向峰委托代理人刘涛被告李雪婷第三人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莉本院受理原告刘向峰诉被告李雪婷、第三人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5)庆西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判后,李雪婷不服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甘10民终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原告刘向峰于2016年10月9日以本案与我院并审理的李雪婷、徐超鹏诉刘向峰、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双方当事人相同、互为原被告、诉讼请求相互交叉且两案的处理结果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现已在徐超鹏、李雪婷诉刘向峰、庆阳家和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反诉,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向峰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8元,退给原告刘向峰案件受理费5548元。审 判 长  曹晓平代理审判员  廉亚利人民陪审员  芮小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