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雷某1与雷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1,雷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雷某1,男,1996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雷某2,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861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自2011年5月1日起,被告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雷某1抚养费700元,至原告雷某1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雷某2负担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861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