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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康拴虎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拴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985号原告:康拴虎,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昀,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董事长。被告:张文平,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康拴虎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拴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拴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康拴虎负担。审 判 长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