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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冷云德与邱文豪、邱文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云德,邱文豪,邱文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3434号原告:冷云德被告:邱文豪被告:邱文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云德诉被告邱文��、邱文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云德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冷云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邱文豪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阳光假日城X栋XXX室、房地产权证号为2015XX**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墨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瑞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