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田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田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014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三路北侧第78、81街区中海万锦豪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1184542G。负责人:刘忠华。委托代理人:陈立勤、郭广阳,分别系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法务及副经理。被告:田甜,女,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田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佩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