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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彦东危险驾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彦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刑终157号原公诉机关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彦东,男,1978年7月3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彦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新232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郭彦东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郭彦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彦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彦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彦东撤回上诉。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佩隶审 判 员  刘艳蓉代理审判员  马雁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