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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关伊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伊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101刑初90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关伊琳,女,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伊琳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1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关伊琳持当日东莞东至白城K570次火车票在东莞东火车站进站乘车,在安检口被安检人员发现其所戴的帽子内有可疑物品,后将其带至公安执勤室交给民警检查。民警在关伊琳所戴帽子内发现黑色薄膜包裹的白色透明塑料封口袋若干,在其携带的水杯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1包,在其携带的挎包内的1个红河牌香烟盒里查获白色晶体状物2包。经鉴定,白色晶状物3包共净重86.9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伊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以广铁检诉量建(2016)4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关伊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并在法庭上补充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伊琳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对自己携带的毒品的照片和乘车使用的车票辨认无误。并有安检员肖某、张某关于2016年5月21日8时10分两人在东莞东火车站安检口对一名带帽子的女子进行手检时,发现该女子帽子内有可疑物品,肖某就将该女子带至公安值班室,民警肖明当场从该女子帽子里查获黑色薄膜包裹的白色透明塑料封口袋若干,从该女子携带的水杯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1包,在该女子携带的挎包内的1个红河牌香烟盒里查获白色晶体状物2包的证言。有安检员郭某关于2016年5月21日8时10分其在东莞东火车站安检口看机时,其和肖某到公安值班室对一名可疑女子进行完人身检查后,看见民警肖明从该女子的挎包、水杯内查获3包疑似毒品物的证言。有惠州铁路公安处东莞东车站派出所民警肖明、彭祖铁关于2016年5月21日8时10分肖明在东莞东火车站安检口值班室执勤时,从安检员肖某带来的一名女子帽子里查获黑色薄膜包裹的白色透明塑料封口袋若干,肖明立刻通知同事彭祖铁赶到值班室,随后两民警在该女子携带的水杯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1包,在该女子携带的挎包内的1个红河牌香烟盒里查获白色晶体状物2包,该女子承认3包可疑物为冰毒,于是将该女子抓获的证言。有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归案后供述毒品是从“亮哥”处购买的,被告人提供了“亮哥”的银行账号及手机号码等信息,经查,“亮哥”账户户名为“孙亮亮”,后侦查人员将“孙亮亮”的身份证照片与其他照片混杂后让被告人辨认,被告人指认“孙亮亮”即为出售毒品给她的“亮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提供的信息,于9月23日将孙亮亮抓获的情况说明。有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对犯罪嫌疑人孙亮亮贩卖毒品案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及于2016年9月23日对孙亮亮执行拘留的拘留证。有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关于从被告人关伊琳处扣押白色晶体状物3包、OPPO牌手机一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卡号62×××63)、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79)、水杯一个、红河牌香烟盒一个、复写纸一本、胶带一卷、鸭舌帽一顶、A480拍子薄一本、茶叶包装袋十五个、封装袋及其包装一包、毒品包装物一包的扣押物品清单。有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惠市公(司)鉴(化)字【2016】731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明白色晶状物3包共净重86.8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人是工程师陶文军、徐越。有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被抓获后,使用甲基安非他明对其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有证人肖某、郭某、张某对被告人关伊琳及证人肖某、郭某对被告人所携带的毒品辨认无误的照片材料。有被告人对出售毒品给其的“亮哥”照片辨认无误的材料。有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伊琳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携带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关伊琳归案后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及情节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伊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二、扣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86.89克、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及红河牌香烟盒一个、复写纸一本、胶带一卷、、A480拍子薄一本、茶叶包装袋十五个、封装袋及其包装一包、毒品包装物一包,均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卡内人民币作为罚金,上缴国库(超出部分予以发还)。扣押被告人的水杯一个、鸭舌帽一顶,发还被告人关伊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亚峰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莉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刑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