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占和诉被执行人孙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和,孙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5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占和,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铁力供销社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孙丽娜,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西林龙泉湖水库职工。申请执行人李占和与被执行人孙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丽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占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工资8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