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8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依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依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8583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喻贵祥,经理。被告:蔡依芮,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依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开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