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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唐应芝与郭智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应芝,郭智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财保107号申请人:唐应芝,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30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郭智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3日,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唐应芝与被申请人智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唐应芝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智平所有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唐应芝已提供本人所有位于万州区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应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