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6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学全与鲁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全,鲁大勇,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604-1号原告陈学全,住滕州市。被告鲁大勇,住滕州市。被告王华,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全与被告鲁大勇、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工资收入90000元。原告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滕州市某某房屋一处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鲁大勇的工资收入90000元;二、查封原告陈学全所有的座落于滕州市某某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