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民委员会与池宗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民委员会,池宗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307号申请人: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民委员会,住址: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代表人:宁广泉,任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池宗立,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申请人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池宗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池宗立在茌平县菜屯镇财政所享有的债权(复耕补偿款)300000元。担保人宁广泉以其本人名下的比亚迪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鲁P×××××)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宁广泉名下的比亚迪牌轿车(车牌号:鲁P×××××),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二、查封被申请人池宗立在茌平县菜屯镇财政所享有的债权(复耕补偿款)3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另行支付。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茌平县菜屯镇崔营村民委员会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学军人民陪审员 梁倩倩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