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2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1644号原告梁某,女,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王某,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向永审 判 员 张闯开人民陪审员 张圣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