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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1644号原告梁某,女,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王某,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向永审 判 员  张闯开人民陪审员  张圣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