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周勇与孙格珍,方英国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方小艳,方英国,孙格珍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051号原告:周勇,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方小艳,女,汉族,1993年0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方英国,男,汉族,1958年0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孙格珍,女,汉族,1968年0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与被告方小艳、方英国、孙格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周勇负担。审判员 熊礼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