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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彬与刘庆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刘庆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91民初402号原告王彬,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沛县汉城国际花园。被告刘庆文,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腰庄村。原告王彬与被告刘庆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王彬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刘庆文的地址不详,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同时,原告王彬表示其暂不缴纳公告费,故原告王彬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原告已预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超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