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覃海华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海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1刑初4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海华,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泸溪县。2016年8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海华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覃海华在青田县鹤城街道国土局外的瓯江防洪堤上,乘人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断被害人王某的单肩包包带,将包抢走后逃跑。被害人王某马上追赶被告人覃海华。后王某追上覃海华并拉扯被抢的单肩包。被告人覃海华将手里剪刀的刀尖对着王某并口头威胁其放手。被害人王某大声呼救吸引路人围聚过来,被告人覃海华遂放弃抢走单肩包并逃离现场。经查,该手提包内有113.7元人民币、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2016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覃海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剪刀1把,被告人覃海华的身份证明、侦查报告、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青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携带凶器剪刀剪断被害人单肩包包带后实施抢夺;在被害人追赶试图夺回财物过程中,又持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覃海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海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东民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潘文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