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狄炜炜与亓爱森、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炜炜,亓爱森,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618号原告:狄炜炜。被告:亓爱森。被告:孟红。原告狄炜炜与被告亓爱森、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狄炜炜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狄炜炜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狄炜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狄炜炜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