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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狄炜炜与亓爱森、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炜炜,亓爱森,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618号原告:狄炜炜。被告:亓爱森。被告:孟红。原告狄炜炜与被告亓爱森、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狄炜炜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狄炜炜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狄炜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狄炜炜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