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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双与黄伟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双,黄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财保35号申请人:陈双,女,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黄伟民,男,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人陈双与被申请人黄伟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伟民价值合共人民币5000元的财产,并已为其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5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伟民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二、冻结申请人陈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交纳的担保金人民币5000元(该款暂存本院代收代支帐户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永鹏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