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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能供热有限公司与陈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能供热有限公司,陈颖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628号原告:天津市嘉能供热有限公司。被告:陈颖。原告天津市嘉能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天津市嘉能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能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审判员  霍冠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远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