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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全喜申请执行王建功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王建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王建功,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王XX与王建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西刑初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建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全喜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住房登记信息,无股权,无土地,无车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建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立学审判员  张富山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