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立臣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81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立臣,男,1968年4月2日出生。申请再审人王立臣因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行终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享有对其辖区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的拆迁纠纷裁决申请后,依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调查和裁决。其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和估价师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裁决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为王立臣进行包含搬迁补助费在内的货币补偿并提供安置房及临时性周转房,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申请再审人王立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