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建忠与邓代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忠,邓代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5098号原告:黄建忠,男,汉族,1947年9月1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被告:邓代朋,男,汉族,约50岁,个体户,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忠与被告邓代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忠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代朋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黄建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建忠负担。审判员 姜锡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