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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民军与穆棱市和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航、李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军,穆棱市和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航,李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1274号原告:李民军,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系李民军妻子),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穆棱市和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玉航,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李惠新,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军与被告穆棱市和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航、李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民军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李民军于2016年9月28日以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9373元,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XX满审判员  姜英玉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