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民军与穆棱市和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航、李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军,穆棱市和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航,李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1274号原告:李民军,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系李民军妻子),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穆棱市和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玉航,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李惠新,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军与被告穆棱市和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航、李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民军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李民军于2016年9月28日以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9373元,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XX满审判员 姜英玉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