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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源鸿胜食品有限公司与吴云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鸿胜食品有限公司,吴云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2155号申请人:罗源鸿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罗源县鉴江镇远顶新村。法定代表人:陈忠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禄粦、李佐霞,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云栋,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人罗源鸿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云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云栋银行存款96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陈忠俤以罗源县凤山镇青禾花园1#楼501单元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云栋银行存款96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陈忠俤名下的位于罗源县凤山镇青禾花园1#楼501单元房产一套,期限为一年。本案诉讼保全费986元,由罗源鸿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永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