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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建军、霍秋珍申请执行安徽省泾县丁渡酱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霍秋珍,安徽省泾县丁渡酱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申请执行人:霍秋珍,女。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丁渡酱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平,经理。王建军、霍秋珍申请执行安徽省泾县丁渡酱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同斌审 判 员  胡银华代理审判员  王连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陶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