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与淄博华周抽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山东八三特种耐火材料厂,淄博华周抽纱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377号申请人:山东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史延河,所长。申请人:山东八三特种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史延河,厂长。被申请人:淄博华周抽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山东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山东八三特种耐火材料厂与淄博华周抽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山东八三特种耐火材料厂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华周抽纱有限公司价值61208.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碳套湿气氛产品12支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华周抽纱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1208.4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筱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