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金见安与张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见安,张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6389号原告:金见安,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现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明、汪晓波,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芳,女,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金见安与被告张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金见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见安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见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金见安负担。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竹 羊 关注公众号“”